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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5-26
    2. 【标题】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哈行办发〔2011〕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hami.gov.cn/10037/10037/10020/10000/2011/102806.htm

    7. 【法规全文】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必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等居民聚集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核发办法》规定,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定后的备案资料抄送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1.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对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全部采用审查性备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采用告知性备案(包含工业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
    1.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程序经地、县(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3.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限建区内建设项目,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大营房城区3.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农十三师大营房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107号)要求执行,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方案的审查、调整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规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1.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
    2.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
    3.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
    4.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
    城市设计应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向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报备期限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天内完成。大营房城区项目报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审查性备案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告知(告知书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为准)。
    1.是否存在违反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
    2.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规或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条件。
    3.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是否存在不符合地方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要求。
    5.是否存在申请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广场周边的,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高度、灯饰等不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规中城市设计明确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
    6.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规划许可机关未对同步建设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配套公建、绿化设施提出有效 的规划要求的。
    7.是否存在规划许可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依法变更、调整规划的。
    第八条 规划许可机关对备案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于2个月内修改完毕,重新上报备案。
    第九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本规定备案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报备;对违反第七条审查内容规定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限期改正或撤销许可。因限期改正或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规划许可机关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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