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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6-2-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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