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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1-4-8
    2. 【标题】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yingkou.net.cn/center/2011/06/09/138039.html

    7. 【法规全文】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建设-移交,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BT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BT融资建设方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六条 BT投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融资能力;
      (三)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或无相应资质但具有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BT投融资人应采用招标投标确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评标办法,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应与项目投融资人(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
      项目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九条? 项目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融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BT项目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BT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据BT项目的复杂程度、工期、投资额,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BT项目投融资人的职责为: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项目投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二)及时足额筹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做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并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BT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参与单位,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预算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拦标价。经投标单位核对后,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进行投标报价。
      中标后,总价合同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中回购费用的总额,固定单价合同的回购额以工程实际决算为准,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回购BT项目。延期付款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BT项目决算以市财政部门审核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对BT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BT项目实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的BT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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