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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6-2
    2. 【标题】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3. 【发文号】人社部发〔2011〕7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c1361fd7-89fe-42ce-a8ef-b4cd665980ed&tid=Cms_Info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第一节 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在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其他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市县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清偿欠薪负责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属地政府负责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机制,基本实现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第二节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研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健全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加大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力度,逐步提高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效,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要求,落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

    第三节 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探索发布全国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实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财税扶持政策。



    第七章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第一节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巩固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健全劳务派遣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完善企业裁员机制,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加强集体协商代表培训,提高协商能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节 改善劳动条件

    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推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第四节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拟订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及时介入和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专栏10: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计划

    01 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02 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在全国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5%。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03 制修订劳动标准。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制修订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和一批重点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0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05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监察协管员队伍,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服务中心。


    第五节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加快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步伐,加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和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第六节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拖欠工资刑事案件移送等监察法规制度,健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有效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强基层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监察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监察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

    第七节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

    大力加强农民工工作,建立促进农民工进入城镇落户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推动解决农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文化生活、权益保护等方面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专栏11: 农民工权益保障计划

    01 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引导,开展劳务输出对接,加强劳务品牌培育和推介,建设一批特色劳务基地。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02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重点培养技能适用型和技术熟练型农民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

    03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企业和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

    04 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在农业富余劳动力流动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市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第八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社会保险、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设施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一节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适度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主要提供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功能。加强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主要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结算等服务功能。加强省级、地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就业实训基地、技能培训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不断改善职业培训能力。加强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建设,实现分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

    重点加强县及县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功能为重点,整合资源,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流程科学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专栏12: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县级、乡镇(街道)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争取全国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有社区、行政村都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节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以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程。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功能,建成覆盖全国、联通城乡、安全可靠的信息网络。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支持各级各类业务协同办理,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中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才服务、人力资源开发、人事管理等领域。



    专栏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程(金保工程二期)

    01 完善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推进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互联,推动数据中心与各类经办服务机构联网,并将网络向街道、社区、乡镇等各类基层服务网点延伸。

    02 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基金监督应用系统和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各业务领域间数据共享和系统整合,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03 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发卡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

    04 完善联网数据采集系统,扩展数据采集业务范围。

    05 加快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各级12333电话咨询服务联动。完善基层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会保障卡信息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

    06 建设统一的网络安全信任体系,建设中央和省级灾备中心。


    第三节 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标准的制修订,科学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标准化试点,加强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事业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第四节 加强系统队伍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严把人员“入口关”,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分级分类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大规模开展系统干部培训,探索经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干部队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专栏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才培养计划

    01 培训3000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

    0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造就100名左右精湛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精通业务管理的领导人才;培养1000名左右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培养10000名左右岗位管理能手和业务标兵。

    03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基地、教材、师资、网络建设,提升培训能力。




    第九章 强化综合保障措施 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必须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完善保障措施,努力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一节 健全法规体系

    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制订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制订基本劳动标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等方面的法律;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工资条例、外国人来中国就业管理条例、国务院表彰奖励条例、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等行政法规。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全面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六五”普法规划。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第二节 加大财政投入

    建立政府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和各级政府的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将其列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大财政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

    第三节 实施重大项目

    坚持工程项目为事业发展服务、为重点工作服务、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的原则。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实现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改善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认真做好立项审批、资金筹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各项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第四节 强化科研支撑

    建立理论研究、技术开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推动科研创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体系,为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加强重点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政策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应用。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家库、资料库和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和专家决策支持系统。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资源。

    第五节 加强统计监测

    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快速调查、统计监测等多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采集应急体系,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实行动态统计监测,提高统计快速反应能力。搭建统计分析交流平台,完善统计分析和决策咨询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库,尽快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自动化。

    第六节 协调区域发展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建立地区间劳动力供求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推动东部地区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大力推进素质就业。指导中西部地区结合产业梯次转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引导更多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实施东部带西部、城市带农村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引导人才向西部和农村流动。落实对口援疆、援藏、援青工作部署。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节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多双边外交舞台,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我发展中大国的特殊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规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适时推进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切实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开展南南合作。健全国际职员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国际职员培养、选拔和管理服务,提高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积极推进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谈判与实施。加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实践的对外宣传力度,在人员培训、项目合作和学术研究等领域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为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节 强化规划实施

    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宣传动员,制定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形成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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