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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6-12
    2. 【标题】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3. 【发文号】税委会[2011]1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t20110620_563839.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245808904828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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