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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6-22
    2. 【标题】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3. 【发文号】旅办发【2011】7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nta.gov.cn/html/2011-6/2011-6-22-16-48-2727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赴台旅游工作的安排,经商国务院台办和公安部,决定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实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第一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厦门市,今后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开放区域。

      二、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城市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居民,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

      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严格遵守新修订实施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四、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大陆及台湾的代办社应相互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申请个人通报办理进度。

      五、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办理。

      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不得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提供旅游行程安排等委托服务中,也不得有上述内容,并应要求台湾的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个人游游客参与上述活动。

      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湾方面的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
      八、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双方的相关机构应及时通知查找;情节轻微者可自行返回,情节严重者安排遣返,相关费用由非法逾期停留者自行负担。台湾相关机构遣返非法逾期停留者时,将向大陆有关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九、对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个人游游客,大陆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除厦门市的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外,福建省其他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全省经营“金马澎”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提供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服务。违反此条规定的,取消其经营相应的赴台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国家旅游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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