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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1. 【颁布时间】2011-3-11
    2. 【标题】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zwgk.tl.gov.cn/XxgkNewsHtml/GA001/201103/GA001020503201103005.html

    7. 【法规全文】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环境整治、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移交实行函告制,由建设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接管城市道路、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市容环卫部门)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接管后的城市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接管污水、河渠建设工程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做好接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设施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志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市政工程设施主体项目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市政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市政设施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2.工程移交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书



    附件1

    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附属设施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档案移交情况(后附移交签收单)


    工程备案登记证(后附备案证复印件)


    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后附保修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 程 移 交 清 单



    序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附件3

    ­ 工程整改意见书



    序号
    遗留问题
    整改数量
    整改内容
    整改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备注

     
     
     
     
     
     
     

     
     
     
     
     
     
     

     
     
     
     
     
     
     

     
     
     
     
     
     
     









     
     
     
     
     
     
     

     
     
     
     
     
     
     



    备注:以上问题在尚未整改完成前均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接管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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