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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1. 【颁布时间】2011-1-12
    2. 【标题】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3. 【发文号】令2011年第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gzz.gov.cn:8080/zwgkshow.htm?ID=20110119112342-727839-00-000&ClassID=32

    7. 【法规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政府令第17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1月 5日十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甘孜州城乡困难居民实施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及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
    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矿难、车祸、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家庭和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录取的和就读高中阶段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和教育费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家庭成员遭遇特大事故,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或者由于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和高中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两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九)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
    (二)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当年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统招录取的通知书和相关学校证明;
    (四)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财产证明;
    (六)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农村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10日以上。无重大异议的,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补充材料,对初审意见有疑义的,应再次详细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未发现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方可审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完备发放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社会救助的发展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州、县人民政府应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州级财政按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进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按城乡低保上年度支出资金总和的1%进行预算安排,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专帐核算,及时按规定拨付,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公开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严格执行临时生活救助上报、审核、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当事人,一经查实,除收回救助款外,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从事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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