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31
    2. 【标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百政办发〔2011〕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baise.gov.cn/Show.aspx?cid=629&ArticleId=16367

    7. 【法规全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帮助就读百色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新生(以下简称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在市教育局设立专户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账号,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第四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本年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品学兼优,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市直高中毕业贫困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经济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对照资助的基本条件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向学校领取并填写《百色市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金申请表》,经学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交回学校。

    (2)市直高中学校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3)市直高中学校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包括受助学生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归档保存。

    (4)市直高中学校把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当年已获得其他入学补助项目的大学新生,不能再申请本项新生入学资金补助。

    第八条 市直贫困大学新生的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助上学路费:长江以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长江以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除了按标准享受路费补助外,同时还可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2000元/生。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协调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做好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高中学校要在已建立的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如入学补助资金无法按时到位时,受助学生在赴录取院校前,先办理个人银行卡,并将姓名、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提交原毕业高中学校备案。待入学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及时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内。

    (2)市财政局、教育局将市本级财政年度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经费下达市直各高中学校。

    (3)加强入学补助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该项资金。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经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4)市直高中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的跟踪管理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