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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5-17
    2. 【标题】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建村[2011]6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czghyjs/201106/t20110603_203497.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1]6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建材供应与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分配到各试点县,并于今年7月初将分县试点方案、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措施等情况联合上报三部委。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落实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加快推进“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加强专家组对口指导,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九、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12年1月底前将2011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报三部委。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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