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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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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