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11-2-24
    2. 【标题】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3. 【发文号】鹰府发〔201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yingtan.gov.cn/bmgkxx/szfbgs/fgwj/qtygwj/201103/t20110321_100701.htm

    7. 【法规全文】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7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验)。

    未经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经联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 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的牵头工作,月湖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工作。

    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审联验。

    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编制的社区居委会、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联审和联验的依据。

      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联验的部门(以下称联验部门)应当在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明确专人负责联审和联验工作中的受理、现场查验、投诉调处及联系等事宜。



    第二章 联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六)全套设计方案(包括公共配套的幼儿园、安保监控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内消防设施、休闲设施、小区绿化方案及树木保护方案、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等)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联审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负责审查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文件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以及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供水、排水、供气、节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四)市城管局负责审查建设范围内的《小区绿化方案》、《树木保护方案》、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环卫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六)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与本支队职责相关的内容;

    (七)市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八)市人防办负责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等与本办职责相关的内容;

    (九)市气象局负责审查与防雷装置等与本局职责有关方面的内容;

    (十)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审查;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窗口工作的协调和规费的核算、跟单等工作。

    第九条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联审联批通知单》,明确办结时限,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受理联审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通过联审部门窗口分送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查。各联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涉及批前公示、结果公告、听证、专家评审、政府审批、招投标时间除外,涉及重大复杂工程时,消防审查可放宽至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受理窗口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需要签订有关协议的要提交书面协议)。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又未及时提出资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联审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的有关规定在窗口进行跟单缴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窗口复核后,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再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红线所确定的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联审,并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设计联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开发的工程中应当优先建设主要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安置房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原规划方案和经联审批准的原公共配套建筑方案对受让方同样适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联审。

    第十五条 联审通过后的相关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联审。



    第三章 联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联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竣工联验,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规划指标验收由市城乡规划局先期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指标验收;

    (二)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含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供气、雨水、污水管线,其它管线应设专用管沟);

    (三)环境景观设施验收:含绿地、游憩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验收;

    (五)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验收等;

    (六)建设用地合法性验收;

    (七)人防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

    (八)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职责分工:

    (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供水、供气、排水和建筑节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指标、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三)市城管局负责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和树木保护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有关方面的验收;

    (五)市房管局负责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有关方面的验收;

    (六)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有关方面的验收;

    (七)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有关方面的验收;

    (八)市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有关方面的验收;

    (九)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月湖区政府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十四)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应提交的资料由各联验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的内容予以明确后,由受理窗口统一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联验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按前条规定的公示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验。各联验部门应当派人现场参与联验。不派人到场的视为同意验收合格。各联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全部合格后,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各联验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书面报告受理窗口,再由受理窗口书面通知相关联验部门窗口,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反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如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应当经市房管局同意后方可实行,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接待验收投诉。各联验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按照联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方面投诉的解释和调处,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联合验收合格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并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鹰潭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字样。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经联验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审部门和联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