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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5-16
    2. 【标题】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松政发〔2011〕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lsy.gov.cn/public/zwgz/zwgz_text.jsp?zjsy_class_id=1211151000&id=20293

    7. 【法规全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危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

      所禁止吸烟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

      止吸烟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博物馆;

      (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

      (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站(所)、银行、储蓄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七)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环境保护及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


      开展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禁烟场所


      所在单位要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 非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市、县(区)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如不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制


      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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