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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1. 【颁布时间】2010-3-26
    2. 【标题】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3. 【发文号】丽政发〔2010〕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ishui.gov.cn/zwgk/zwxxgk/szf/4/2/t20100330_653251.html

    7. 【法规全文】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或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亲自参加庭审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

    (一)本年度涉诉的前二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复议机关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七)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审理和出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年度内行政诉讼案件达到5件的,出庭不得少于3件,总体出庭应诉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的,应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本单位的法制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判决(裁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备案,并报送司法文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或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半年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情况,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和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7〕89号《丽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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