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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0-12-17
    2. 【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0年第6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ishui.gov.cn/zwgk/zwxxgk/szf/4/2/t20101228_702235.html

    7. 【法规全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 长:卢子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

    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

    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

    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

    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

    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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