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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5-11
    2. 【标题】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3. 【发文号】文政法发〔2011〕2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5/t20110518_90959.html

    7. 【法规全文】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政法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局:

      按照中央关于“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巩固提高、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总要求,为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

      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演艺市场的主导作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院团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明显进展。但与中央的要求相比,改革进程仍相对滞后,人员老化、演出少、缺乏活力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适应市场、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完成改革任务。

      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国有文艺院团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明确不同的改革任务。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已确定少数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院团(名单附后),其他国有文艺院团(不含新疆、西藏地区)都要转制为企业。鼓励已列入名单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院团转企改制。今后原则上不得新设或恢复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

      国有文艺院团转制改革,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充分体现艺术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要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要把转制改革和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城不同层级的同类国有文艺院团,原则上要予以合并。鼓励转制文艺院团以资本为纽带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演艺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

      不具备进入市场条件、不再保留建制的国有文艺院团,可提出注销申请,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履行注销手续。地方戏曲、曲艺等国有文艺院团中,演出剧(曲)种属濒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的,经批准可不再保留文艺院团建制,允许其转为公益性的保护传承机构,或将相关保护传承职能连同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等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

    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形成自我发展的活力,在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要加大对国有文艺院团转制的政策扶持力度,中央已经出台的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适用于转制文艺院团。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地方性政策。积极支持国有文艺院团通过改革,解决长期以来欠账多、底子薄、包袱重、发展后劲不足等突出问题,增强转制文艺院团的发展实力和活力。

      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前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经费,转制后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拨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转制文艺院团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分批为县级转制文艺院团配备流动舞台车、交通车,资助转制文艺院团更新设备、改善排练和演出条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按场次补贴等方式,支持转制文艺院团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培育和引导农村演艺市场。以政府采购或资助方式举办的政策宣传性演出活动、重大节庆演出活动、对外文化交流、慰问演出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转制文艺院团承办或参演。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要向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务的转制院团倾斜,鼓励生产性保护。

      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前支配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转制后作为其国家资本注入。工商登记注册时货币出资达不到标准的,财政部门或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应予补足。

      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待遇支付和调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问题,要通过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养老金补贴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国有文艺院团经批准停办退出的,要做好资产财务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切实保全国有资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充分尊重演职人员的择业意愿,拓宽转岗途径,加强转岗培训,经考核可充实到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也可安排其从事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辅导以及中小学艺术教育等文化普及工作。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临时聘用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积极发展多层次、多业态的演出场所。加大改造、新建剧场的力度,以配置、租赁、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提供给转制文艺院团使用。鼓励通过建立演出院线等形式整合转制文艺院团的剧场和剧目资源,提高演艺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控股、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宣传、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指导本地区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职责,按照本通知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改革任务的落实。在改革中一定要切实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今年下半年,中宣部、文化部将联合开展对地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督查。2012年上半年,将对各地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名单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 化 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名单


    北京市

    北京京剧院

    北京北方昆曲剧院

    北京交响乐团

    天津市

    天津京剧院

    天津市青年京剧团

    天津交响乐团

    河北省

    河北交响乐团

    山西省

    山西省晋剧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

    土左旗乌兰牧骑

    达茂联合旗乌兰牧骑

    土右旗乌兰牧骑

    鄂温克旗乌兰牧骑

    鄂伦春旗乌兰牧骑

    莫力达瓦旗乌兰牧骑

    陈巴尔虎旗乌兰牧骑

    额尔古纳市乌兰牧骑

    新巴尔虎左旗乌兰牧骑

    新巴尔虎右旗乌兰牧骑

    兴安乌兰牧骑

    科右前旗乌兰牧骑

    科右中旗乌兰牧骑

    扎赉特旗乌兰牧骑

    科左中旗乌兰牧骑

    科左后旗乌兰牧骑

    库伦旗乌兰牧骑

    奈曼旗乌兰牧骑

    扎鲁特旗乌兰牧骑

    阿鲁科尔沁旗乌兰牧骑

    巴林左旗乌兰牧骑

    巴林右旗乌兰牧骑

    克什克腾旗乌兰牧骑

    翁牛特旗乌兰牧骑

    喀喇沁旗乌兰牧骑

    锡林郭勒乌兰牧骑

    阿巴嘎旗乌兰牧骑

    苏尼特左旗乌兰牧骑

    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

    东乌珠穆沁旗乌兰牧骑

    西乌珠穆沁旗乌兰牧骑

    镶黄旗乌兰牧骑

    正镶白旗乌兰牧骑

    正蓝旗乌兰牧骑

    太仆寺旗乌兰牧骑

    察右后旗乌兰牧骑

    四子王旗乌兰牧骑

    察右中旗乌兰牧骑

    察右前旗乌兰牧骑

    鄂托克前旗乌兰牧骑

    鄂托克旗乌兰牧骑

    杭锦旗乌兰牧骑

    乌审旗乌兰牧骑

    伊金霍洛旗乌兰牧骑

    达拉特旗乌兰牧骑

    乌拉特前旗乌兰牧骑

    乌拉特中旗乌兰牧骑

    乌拉特后旗乌兰牧骑

    阿拉善乌兰牧骑

    阿右旗乌兰牧骑

    额济纳旗乌兰牧骑

    辽宁省

    沈阳京剧院

    辽宁芭蕾舞团

    辽宁歌剧院

    吉林省

    吉林省交响乐团

    吉林省吉剧院

    延边歌舞团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京剧院

    上海市

    上海京剧院

    上海昆剧团

    上海交响乐团

    上海芭蕾舞团

    上海歌剧院

    上海民族乐团

    江苏省

    苏州昆剧院

    浙江省

    浙江昆剧团

    浙江永嘉昆剧团

    浙江交响乐团

    浙江小百花越剧团

    安徽省

    安徽省徽剧院

    福建省

    福建省实验闽剧院

    江西省

    江西省赣剧院

    山东省

    山东省京剧院

    青岛交响乐团

    河南省

    河南省豫剧院

    湖北省

    湖北京剧院

    湖北省民族歌舞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歌舞剧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歌舞剧团

    湖南省

    湖南省昆剧团

    湖南省湘剧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剧团

    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剧团

    麻阳苗族自治县花灯戏剧团

    广东省

    广州交响乐团

    深圳交响乐团

    广东民族乐团

    广东省粤剧院

    海南省

    海南省琼剧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壮剧团

    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艺术团

    大化瑶族自治县歌舞团

    都安瑶族自治县文工团

    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艺术团

    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工团

    隆林各族自治县歌舞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艺术团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文工团

    重庆市

    重庆市歌剧院

    重庆市川剧院

    四川省

    阿坝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甘孜藏族自治州歌舞团

    凉山彝族自治州歌舞团

    贵州省

    贵州省黔剧团

    云南省

    云南省京剧院

    云南聂耳交响乐团

    云南省滇剧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艺术剧院

    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甘肃省

    甘肃省歌剧院

    甘肃省陇剧院

    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歌舞剧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剧团

    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剧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乌兰牧骑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团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海西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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