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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4-26
    2. 【标题】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1]3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5/t20110512_54776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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