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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5-11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t20110512_411748.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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