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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24
    2. 【标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百政发〔201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baise.gov.cn/Show.aspx?cid=628&ArticleId=16203

    7. 【法规全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杨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老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户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老年人,及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优待服务。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外地老年人,可凭原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优惠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各县(区)负责向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免费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1. 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类公园、博物馆、文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及已开放的文物点等参观。

    2. 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半价优惠。

    3. 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4. 到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交费、取药的优待。

    5. 免费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厕所。

    6. 对老年人因瞻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城乡“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和律师等有关费用。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应当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证明。

    第六条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 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参观、游览。

    2. 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

    第七条 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生活补贴。凡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高龄生活补贴。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县(区)经济状况确定本县(区)高龄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补贴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年龄。高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解决,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社会性的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扩大优待范围,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证件有假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向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名单,应当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各级各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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