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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4-2
    2. 【标题】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850/n259895/1346510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


    各中央企业: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有关部署,推动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中央企业要深刻认识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二、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地方政府是落实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收集掌握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规划、进度安排、项目资料和政策支持等信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勘察设计企业要充分发挥在人员、资质、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接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抓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融资、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的机会,将保障性住房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工程建设企业要利用企业在规模、质量、成本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任务。建材企业要努力保障各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建材的供应,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矿区企业要利用有关优惠政策,争取将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到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要始终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强化对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期,切实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设计方面,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合理优化设计方案,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方案。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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