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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1. 【颁布时间】2011-4-15
    2.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3. 【发文号】公告〔2011〕第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bc.gov.cn/publish/tiaofasi/584/2011/20110421092913558645361/20110421092913558645361_.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新发关键期限国债是指新近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关键期限国债,不包括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非关键期限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国债。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对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个关键期限中至少4个关键期限的新发国债进行做市,并且在每个关键期限最近新发的4只国债中至少选择1只进行做市。

    三、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0万元人民币。

    四、做市商确定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券种之后,当日不能变更,并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累计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并且在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

    五、做市商应当根据本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履行相关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相关支持措施。

    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便利。

    八、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九、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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