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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12-27
    2. 【标题】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一九八三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会,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末发地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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