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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3-23
    2. 【标题】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3. 【发文号】工信部原[2011]13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368965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doc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689651.files/n136896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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