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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3-10
    2. 【标题】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固政发〔2011〕2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nxgy.gov.cn/article/szf/201103/5607.html

    7. 【法规全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为加强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固原六盘山机场(4C)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国发[1993]92号)和《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固原六盘山机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场净空要求:
    (一)端净空:其长度由跑道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二)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四)外延面:以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六)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第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一)内水平面:在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4000米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的范围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5米。
    (二)锥形面:锥形面的起端应从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其起算标高应为内水平面的标高,以1:20的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直到规定的高度为止。在此区域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 在机场附近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九)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一)凡是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建设项目,必须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凡在机场净空区以内的高大建筑物,高度超过机场净空标准,或已成为飞机起降的危险障碍的,均应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位于机场净空区域以外附近地区的高大建筑物,如已成为飞机起落航线飞行的危险障碍的,也应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一)飞行障碍标志分为灯光标志(红色,灯泡功率不小于100瓦)和彩色标准,以适应夜间飞行的需要;
    (二)建筑物顶端的障碍灯应不少于两盏,以备一盏损坏时,另一盏能够代替。障碍灯应安装在突出和明显的地方,保证飞机驾驶员能从一切近进方向看见灯光;
    (三)障碍灯应在自日落起至日出止和昼夜能见度不良时(如有雾、雨、雷、风沙等时)开放。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管、规划等部门,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制定机场鸟害防范方案。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
    第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经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按违章建筑物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它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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