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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9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汇发〔2011〕1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4000000000000,24&id=4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中,银行开办境外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的,技术上应具备自动提取境外个人身份信息、并以“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自动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暂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可先开办境内个人业务,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外汇局报备开展境外个人业务。
    二、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要求,实现对本行柜台和电子渠道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业务)010-68402449 68402152
    (技术)010-68402377

    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315164649764.doc
    附: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3151647043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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