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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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95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发挥积极作用,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精神及《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在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补助与配套能力建设补助的中央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配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补助资金),是指铜陵市对中央补助资金的进行配套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根据《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纳入我市计划实施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包含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根据《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纳入我市计划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标准制定项目及能效测评项目。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补助以下方面:
(一)工程项目中于2010—2011两年中进行施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方案论证、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不包含非可再生能源部分。主要包括: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2.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3.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4.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5.可再生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用。
(二)配套能力项目主要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制定及能效测评等服务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改、评审;
2.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能效检测、能效评定、能效标识;
3.铜陵建筑用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集成的创新与研究;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政策等软科学研究;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学研平台的建立、机构管理规范产学研环节协调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筑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配套能力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在铜陵注册并展开配套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或技术开发企业。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八条 对技术性能先进、建筑能效比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配套补助资金优先补助以下工程项目:
(一)符合铜陵市建筑节能鼓励政策的工程项目;
(二)符合铜陵市新型墙材推广政策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补助资金总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十条 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及激励政策的不同,补助标准可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得超过参照标准的25%。
(一)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参照标准: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3.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4.综合利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65元/平方米;
5.新技术试点项目按项目建设预算补助建设成本的40%—80%。
(二)配套能力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项目预算进行补助,补助额度为项目预算的60%。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申请补助金额的70%资金在项目建设阶段予以拨付,25%资金在验收后予以拨付,5%用于项目保证金、能效测评评审及优秀项目奖励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必须依据《工程项目资金补助申报指南》或《配套能力项目资金补助申报指南》进行,其中可研报告应由具备技术条件的城市示范技术支撑单位完成。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补助资金需求分析与使用计划;
(四)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城市示范建设进度,按季度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依据《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公开进行,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配套使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测评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接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资助的示范工程项目部分,不在资金补助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