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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9-16
    2. 【标题】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铜政〔2010〕6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tl.gov.cn/dt2111111171.asp?DocID=2111176122

    7. 【法规全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本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并根据规范管理和便民原则,制订具体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流程。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承揽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含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从事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规划、住房城建、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保证住宅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毗邻住宅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由楼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丢弃,不得随意在室外堆放废弃物;

    (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七)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的防治,按环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住宅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改变原规划建筑物使用功能,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征得燃气供应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辖区政府有权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部门(以下简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委托装饰装修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装饰装修合同;住宅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辖区政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请:

    (一)开凿墙体或楼地面的;

    (二)拆改或移动门窗位置的;

    (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增设房屋分割结构的;

    (五)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的。

    装修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材料;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装饰装修方案或施工图及施工技术措施;

    (三)住宅安全鉴定机构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的审定意见。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受理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装修人应当与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及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装修人或施工人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拆改燃气、水、电等管线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活动造成有害污染、产生噪音等,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重影响住宅结构安全的,由辖区政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或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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