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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2-17
    2. 【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3. 【发文号】农办渔【2011】1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3/t20110309_1853911.htm

    7. 【法规全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500个以上。同时,加强对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督促检查,保持先进性,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

      二、活动内容

      (一)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积极改造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培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清洁生产,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要求。

      (二)前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在保持自身先进性的同时,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支持创建工作。

      (四)中央财政支持55个已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进一步提高示范场标准和质量(此项目内容和经费另文下达)。

      三、工作安排

      (一)2月至3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二)4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五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有关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进行监管。

      (三)11月至12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六批)创建工作和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我部渔业局。经我部审核后发文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六批)名单,并通报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组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一是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二是积极争取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对前五批示范场的跟踪督查,并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优秀示范典型的报道展示。四是加强对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严格监控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先验收后拨款的资金管理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五是严格考核验收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六是根据本地区条件,自主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

      请你厅(局)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1),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目前基本达到或经一年努力能够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均可推荐),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原件1份在4月15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和aqucfish@163.com。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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