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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1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一九四八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一九五三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一九六六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一九四八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一九五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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