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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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州级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 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 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供销社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会同州供销社审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州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州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引导为主,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从事下列建设项目,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发展的,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改造重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二)整合建立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流通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三)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五)农村流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和农副产品冷链系统建设项目;
(七)化肥淡季储备项目;
(八)农贸仓库改扩建项目;
(九)实施乡村流通工程人才培训事项;
(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事项;
(十一)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储备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企业以淡季储备化肥的项目,采取储备贴息方式。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化肥储备贴息的支持额度,根据化肥储备占用资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贴息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化肥储备贴息的,由企业提供储备时间、储备数量、进货价格、储备金额及入库单复印件;
(六)其它需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楚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上报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各一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其中:州属企业分别直接报送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县(市)属企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由其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逐级上报州财政局、州供销社。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和所需材料按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共同对州属企业和县(市)财政局、供销社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支持项目,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提出支持金额上报州政府审批。
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及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州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县(市)属企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州财政局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市)财政局,再由其按规定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专项资金的,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的,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州供销社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项目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的监督检查,并于取得专项资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供销社。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