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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1-1-24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3. 【发文号】国函〔201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1-01/27/content_1793808.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宜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9〕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宜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陶瓷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宜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陶瓷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宜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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