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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1-1-12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3. 【发文号】2011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0613182.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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