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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31
    2. 【标题】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0]11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1/t20110113_41263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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