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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1. 【颁布时间】2010-12-21
    2. 【标题】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3. 【发文号】2010年第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11-01/12/content_1783225.htm

    7. 【法规全文】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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