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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22
    2. 【标题】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固政发〔2010〕17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nxgy.gov.cn/article/szf/201012/4855.html

    7. 【法规全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道、乡(镇)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阻止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依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设置的除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四县一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成立养护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工资和养护配套资金,督促乡(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单位及有关方面做好农村公路调查、统计工作;
    (三)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协调各乡(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向县(区)政府和自治区、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汇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
    (三)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协调事宜;
    (五)负责农村公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十条 农村公路中的县(区)道、乡(镇)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的实施,较大水毁维修及路面维护的集中处置;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及成本分析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及日常巡查;
    (六)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七)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八)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派驻技术人员,协助对农民养护工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和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养管机制研究、探索,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和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是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配合主体。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将公路养护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除县(区)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额列养外。对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计划的乡(镇)道、村道实行区公路部门补贴、地方财政配套,按1:1比例落实养护资金。县(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养护配套资金到位。
    第十五条 乡(镇)道、村道地方配套资金计划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公路养护管理定额编制上报,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对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的乡道和村道,县(区)政府应按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的补贴标准,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进行养护。对大型水毁抢修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按月拨付配套资金以及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的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规定监督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资金。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公布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区)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要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边沟涵洞畅通、构造物完好,路边绿化美化达标,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使车辆通行达到设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坚持“常年养护、季节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农民工承包养护和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养护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季节性、预防性养护提倡农民工
    承包养护,由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县(区)公路养护机构根据考核检查结果分期拨付养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提倡招标养护,由公路养护机构组织实施,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要不断深化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和信息发布工作。对灾害严重无法立即修复的,要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指挥车辆通行,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由县(区)交通运输和林业部门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底对乡(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养护资金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转移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实行半年检查,年终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资金财务审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有无超预算现象
    (二)材料费的使用情况;
    (三)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现象;
    (四)成本核算情况;
    (五)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财会机构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账册凭证、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底组织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配套及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对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之中。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及年终考核主要内容:
    (一)养护生产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3、日常养护情况和大、中修工程完成情况;
    4、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养护情况;
    5、内业资料整理、管理情况。
    (二)财务管理
    1、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情况
    1、路政管理情况;
    2、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情况;
    3、行政村沥青水泥路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财务检查考核,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公路管理行业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核算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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