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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16
    2. 【标题】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西政办〔2010〕16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haixi.gov.cn/html/main/col2671/2010-12/17/20101217161815500533376_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州网上信访工作机制,现将《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公众网上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畅通网站互动交流渠道,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州办理的相关《省长信箱》信件,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新华网(青海频道)公众留言,中国·柴达木门户网站《领导信箱》、《咨询信箱》、《投诉信箱》信件的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网上信访,是政府联系群众、取信于民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既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办理网上信访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州信访局为网上信访工作的归口办理单位,负责接收网上来信,向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转办、回复信件,会同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各地区、各部门承办情况进行督办,统筹协调办理情况回复事宜,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州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负责信访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维护,定期办好《州政府门户来信摘录》。

    第四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责任到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网上信访件的日常办理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在相关网站回复办理情况,做到应复尽复,办结即复。回复内容由承办地区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州信访局审核后,以承办地区或部门的名义向网民进行回复。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由承办地区或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对网民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难以解决或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要积极回应,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和答复。对网上信访中反映的相关信访问题,一般在2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上报办结情况,在信件办结1日内对信件进行回复;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对在规定时间内尚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要作出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拖延不报,以及在办理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将列入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信访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规定的处理。

    第七条 州信访局对《门户网站来信摘录》的事项进行定期处理,凡是呈送领导阅批,领导作出批示的紧急信访事件要特事特办,并及时回复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信访人、举报人权利,防止发生打击报复现象。在办理检举揭发类来信时,不得将来信转由被检举揭发的部门和单位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信访人依法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随意透露,防止给来信人造成压力,给工作带来被动。

    第九条 网上信访事项的信件公开,要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举报内容或信访人不愿公开的信访事项不得在网上公开。对信件办理得好,有宣传意义,确需公开的,应征得信访人同意,经州信访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在网上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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