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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1. 【颁布时间】2010-12-27
    2. 【标题】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3. 【发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8号
    4. 【失效时间】2011-3-25
    5.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508/201012/709174.html
      注:本法规2011-3-25已经被id345369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 令  

    第48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 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香港出版的图书。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澳门出版的图书。其销售的香港、澳门版图书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进口。
      二、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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