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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 【颁布时间】2010-11-23
    2. 【标题】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3. 【发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gapp.gov.cn/cms/html/21/508/201012/70917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

    第47号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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