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12-13
    2.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汇综发【2010】10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6. 【法规来源】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100000000000000,64&id=4
      【注】本法规已经被 id405960 法规修改
    7. 【法规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102号
    2010-12-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评选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制定辖内评选办法,做好2010年度统计之星推荐的准备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一贺
    联系电话:010-68402514
    传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以及货币流通和汇率监测调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国际收支考核成绩应为优秀且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第一类分局和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