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11-6
    2. 【标题】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6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的,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