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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1. 【颁布时间】2010-12-23
    2. 【标题】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0-12/23/content_1771474.htm

    7. 【法规全文】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队伍的管理,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协商、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负责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负责受理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的参赛单位须对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七条 参赛单位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参赛单位按照运动会第一次报名确定的竞赛项目进行注册。集体项目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人数注册,个人项目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人数的一倍注册。

    第九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参赛单位注册。所有注册的运动员必须进行网上注册,同时提交加盖省级民族和体育主管部门印章的注册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若两个以上的参赛单位注册同一名运动员,注册单位需提交该运动员自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的本辖区户口复印件或提交在校生本辖区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证明;同时提交运动员本人意见。

    第十一条 注册时间从运动会第一次报名结束开始,至第二次报名前60天截止。

    第三章 交 流

    第十二条 运动会第二次报名截止前60天,至第二次报名截止前30天为运动员交流期。与注册单位达成交流协议的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运动员须网上填报变更注册表,同时提交加盖省级民族和体育行政部门印章的变更注册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运动员同时与两个(含两个)以上参赛单位签署参赛协议的,取消该运动员的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赛单位,视情节轻重记入运动会道德风尚不良记录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裁 决

    第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规行为,参赛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负责人签字)向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接到申诉或举报后,经核实后做出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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