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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9-11
    2. 【标题】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3. 【发文号】十政办发〔2010〕18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shiyan.gov.cn/SY/zwgk/zfwj/2010/10/content_3968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和协助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等项任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调研员兼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科为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民事(含经济,下同)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参与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查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指导、协调、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室主任兼任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工作,分管和指导法律事务科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专家数据库。
      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推荐,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经商人事、编制等部门同意后,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雇员制专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报请批准后,由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由法律顾问室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在法律专家数据库中临时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结束后,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随之结束。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专家数据库的专家从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中选录。
      第十二条 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专、兼职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专题咨询、商务洽谈、委托代办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对市政府拟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重大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等需要进行调查研究、专题咨询的,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并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法律顾问室,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法律顾问室指定专职法律顾问或约请兼职法律顾问参加。
      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给法律顾问室后,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准确地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审查。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专、兼职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兼职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可提出书面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市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室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的,按程序报批后,使用市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法律顾问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协助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后,可就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等事项与受聘方进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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