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8-27
    2. 【标题】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临政办发〔2010〕114 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linyi.gov.cn/extra/col7/1283215994.pdf

    7. 【法规全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2 -
    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根
    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收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政府性捐
    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
    捐赠货币收入。
    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
    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
    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
    产的管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
    入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接
    受政府性捐赠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捐赠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政府性捐赠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对不
    - 3 -
    具有接受政府性捐赠职能的单位不得发放捐赠收入票据。
    第七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
    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直接缴入同级财
    政。对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
    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
    式,并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按月汇
    缴同级财政。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备查台帐,登
    记捐赠收支情况,由专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八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
    用途,专款专用。政府性捐赠收入已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的,
    按项目支出内容使用。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由接受部门单位
    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接受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
    用,并依法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
    重要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按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应严格履行基
    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执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采购物资、商品的,必须按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
    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分、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领以及其
    他形式占有捐赠收入;
    - 4 -
    (二)未经批准,将捐赠收入存入私自开设的账户,或以私
    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管理;
    (三)违规对捐赠收入提取管理费;
    (四)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或采购物资、商品,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或未实行政府采购;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捐赠
    收入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在政府性捐赠收入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
    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任,需要给予
    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接受的抗震救灾、重大灾害等政府性捐赠收入
    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