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工程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㈡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㈢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㈣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㈤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㈦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在项目审批、建设和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城市投资集团公司以及市政府控股公司融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政府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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