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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9-28
    2. 【标题】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亳政办〔2010〕7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bzzwgk.gov.cn/XxgkNewsHtml/SA001/201009/SA001010603201009007.html

    7. 【法规全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我市中药饮片、白酒、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度较高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同一产业集群内的多个企业自愿组合、经贷款行认可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共同申请授信、共同承担贷款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在企业自愿加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牵头组织开户企业成立联保小组,每个联保小组由3―5家企业组成。
      设立联保小组,应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成员企业基础资料,由贷款行逐一审核小组成员资格,经核准后,所有成员与贷款行签订联保贷款合作协议。
      在联保小组与贷款行协商基础上,各成员企业可缴纳一定数量联保基金,并在贷款行专户存储和管理,联保小组成员与贷款行共同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
      第四条 联保贷款实行客户自愿、风险共担、信息共享、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是贷款行信贷服务区域内,且在贷款行开户的法人企业。单一企业法人原则上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第六条 成员企业向贷款行申请联保贷款,须经贷款行核准,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行签订联保协议,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规。
      (三)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已通过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及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五)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产权关系明晰。
      (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七)联保成员企业之间无关联关系。
      (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除对联保企业其他成员在某一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其他任何担保。
      (九)非新组建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好的现金流及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十)符合贷款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加强联保成员间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合作,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发现有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减资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道德风险隐患时,及时报告贷款行。
      (三)当联保成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要积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企业资产,不得随意退出联保小组。
      第八条 贷款行应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联保成员企业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定其最高授信额度。同时设定联保小组单组和客户的授信限额。经与联保小组商定,可按企业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放大授信额度。
      第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用途和联保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按规定浮动。
      第十条 贷款行应加强对联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及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联保贷款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防范机制,更好的防范联保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逾期不能归还时,贷款行可根据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采取扣划联保基金、向联保小组企业追偿、停止向其他联保企业发放贷款等措施维护贷款行权益。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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