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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9-1
    2. 【标题】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发文号】宿政办发〔2010〕18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test.suqian.gov.cn/xxgk/zfgb/2010-9/2010/09/3016190397219.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所有非公办和混合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对我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资金、设备、物资等。
      第四条 市、县(区)成立医疗卫生事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卫投中心),设在市、县(区)卫生局,负责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市、县(区)国资委(办)的指导和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政府投入权益。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设备、物资等,通过市、县(区)卫投中心采取参股、借款、租赁等形式投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投资及管理形式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以参股或借款的方式进行管理。
      各级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市、县(区)卫投中心设立发展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来源为同级政府拨款、上级扶持资金、借款偿还和租赁收益等。
      (一)参股
      1.医疗卫生机构需先向市、县(区)卫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
      (4)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2.政府资金投入前,市、县(区)卫投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3.市、县(区)卫投中心和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协议,被参股单位应向市、县(区)卫投中心开具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
      4.政府资金以股份投入的,被参股单位要及时修改原单位章程,明确投入方与被投入方权利和义务。
      5.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
      6.政府投入的股份享有与被投入单位其它股东同等的受益权,但收益应折成股份后仍用于被投入单位的再投入。
      7.政府投入的股份除医疗卫生机构破产、清算等原因或因政策调整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政府股份原则上不退出。
      (二)借款
      1.医疗卫生机构需先向卫投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
      (4)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2.对各级政府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入到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由市、县(区)卫投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以协议方式约定借款和偿还期限及用途,借款时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3.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偿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未还部分按协议加收占用费。
      4.偿还的资金仍由卫投中心纳入发展资金管理,用于卫生事业再投入。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入的设备,以租赁方式进行管理。
      (一)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由卫投中心租赁给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照设备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每年收取约定比例的租赁费,直至设备报废。收取的租赁费纳入发展资金,用于对卫生事业发展再投入。
      (二)对上级扶持、政府非全资购买的设备,购买设备不足的资金由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补齐后,由卫投中心租赁给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的设备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每年收取约定比例的租赁费,直至设备报废。
      (三)市、县(区)卫投中心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设备的使用和回收办法,加强租赁设备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市、县(区)卫投中心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租赁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会计核算、评估、登记、统计和监督等。
      第九条 市卫投中心负责对县(区)卫投中心和市直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同级及以上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设备、物资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国债项目的争取、使用和管理;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投融资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卫生发展资金。
      (三)组织市直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市直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市直非公办医疗机构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核工作。
      (五)负责对市直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运行机制。
      (六)履行出资人职责,选派专人做为入股医疗卫生机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
      (七)组织实施对县(区)卫投中心、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价考核。
      第十条 县(区)卫投中心负责对全县(区)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同级及以上政府投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设备、物资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国债项目的争取、使用和管理;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投融资管理。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制定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卫生发展资金。
      (四)组织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非公办医疗机构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运行机制。
      (七)履行出资人职责,选派专人做为入股医疗卫生机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
      (八)组织实施对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医疗、教学设备的效益评价。
      (四)接受市、县(区)卫投中心的监督、指导并定期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资产核销、报损、报废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年年终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决算的真实准确。对清理中发现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报损及报废,必须报经同级卫投中心同意,并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资产转让
      1.申报审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国有资产,首先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卫投中心批准,同时提交资产处置申报表、确认资产价值的材料等有关资料。
      2.资产评估。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转让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同级卫投中心审核备案。
      3.公开出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按规定的程序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因经营需要融资将国有资产抵押贷款的,应当先报请同级卫投中心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卫投中心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卫生发展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再投入。
      第十七条 接受国有资产投入的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卫投中心和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在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卫投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收回国有资产。触犯法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政府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国有资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评估中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低估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七)其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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