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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6-11
    2. 【标题】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宿政办发〔2010〕1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test.suqian.gov.cn/xxgk/zfgb/2010-6/2010/07/060946510011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宿豫区顺河镇、西至宿城区双庄镇、南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北至市湖滨新城所围合区域)一切户外广告的设置、出让、拍卖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拱门等气模、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利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进行广告经营的,实行有偿方式取得,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对设置权进行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广告定着地点的管辖部门不同,由市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分别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拍卖、出让等活动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试行)》和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第八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竖式广告招牌;
      (二)挂靠在建筑物外墙的小型灯箱、爆闪灯;
      (三)主次干道两侧条幅、跨街横幅、跨路拱门;
      (四)沿街店面玻璃门(橱窗)上经营性广告招贴;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严格规范审批、出让程序。
      (一)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包括高立柱广告、跨街广告、大型显示屏广告等):
      1.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
      2.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局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3.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并支付设置使用权出让金;
      4.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到期后立即自行拆除。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的,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二)其它户外广告(包括墙面广告、公交车身外部广告、公交站台广告、阅报栏广告、公共电话亭广告、气模广告、竖幅广告、布幔广告、道旗广告等):
      1.户外广告设置者持书面申请、产权所有人同意设置的证明、设计效果图等相关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进行审核批准,然后实行公开拍卖或参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协议出让;
      3.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设置使用权后,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并支付设置使用权出让金;
      4.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的,在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三)沿街店招店牌(含小型电子显示屏):
      1.单位(个人)持相关证明、设计效果图等申请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
      2.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按照审核意见,核发《店招店牌设置许可证》。
    第四章 设置权出让
      第十条 在市区公共场所设置一般性公益户外广告的,可不通过拍卖或招标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供方案,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沿街建(构)筑物、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固定性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拍卖出让。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市容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无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到期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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