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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9-16
    2. 【标题】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和行办发〔2010〕4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xjht.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x?ArticleID=59628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净资产/可用资本



    资产管理水平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
    销货净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

    2-5

    固定资产周转率
    销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
    销货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9

    应收账款平均收账期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销货净额×360天

    40-60

    存货周转率
    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3.6-6

    存货周转天数
    360/存货周转率

    60-100

    保障比率分析
    利息保障比率
    扣除利息和税金前的收益/利息费用



    负债总额保障比率
    扣除利息和税金前的收益/[利息+还款本金/(1-所得税率)]





      根据上述指标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担保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反担保抵押物审查:
      (1)保证担保审查:保证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保证人有代偿能力,担保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权力部门批文。
      (2)抵质押担保审查:抵质押物为《担保法》规定的可抵质押物;抵质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寿命长于借款期限;抵押人对抵质押物有合法处分权;抵质押物已进行评估;抵质押足额。
      (3)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等情况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合同、购销合同,近三年的经营业绩、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调查情况及互联网资料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
      (三)调查意见的合理性审查
      以上述(一)、(二)项审查结果及本部门保前调查的独立意见为依据。
      (四)风险审查岗依据审查结果和项目负责人B独立意见报告书填写“担保业务审查表”,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知项目评审部。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理事会按以下规则,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批。
      1、理事长签发会议通知;
      2、理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
      3、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4、召开理事会会议,与会理事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2/3通过;列席理事会的代表无表决权;
      5、理事会秘书出具理事会决议,与会理事签字;
      6、向担保业务部发出办理通知或向资信评估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通知。
      第十九条 盖章程序风险担保管理部在与客户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前,必须具备经担保中心主任签字的“担保项目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在上述合同上加盖“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章)。
      (一)业务程序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审查已全部通过。
      (二)委托合同审查委托时间应于办理通知日期当日或之后,委托事项与审批内容一致。
      (三)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审查
      核对当事人对抵质押权的陈述和期限、金额、约定公证、(质)押登记事宜及违约责任等。
      (四)担保业务审批表核对担保中心主任签字。
      (五)盖章在合同签章处加盖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填写签章日期。
      第二十条 合同审查 风险担保管理部法律顾问对业务办理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律风险意见。审核标准如下:
      1、合同基本要件齐全;
      2、合同基本内容符合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意见或理事会决议;
      3、合同文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监交。风险管理部完成单笔项目的所有担保手续后,在3天内将全部档案移交到财务部,项目评审部同步跟踪监交。
      1、移交清单:格式规范(标准化模板)、内容准确。
      2、移交手续:逐项勾对、当面签字。
      3、监交:跟踪指导,当面签字。
      重点核查财务手续及银行借据中的日期、贷款金额、抵质押(保证金)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理事会是担保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担保业务独立行使决策审批权。

    第六章 签定委托担保合同及银行借款保证合同

      第二十三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接到办理通知后,根据理事会及担保中心主任的审批意见,签订各类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进行业务办理,对项目评审部提交的担保资料进行复核。
      (一)申请人资料:
      标准:完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包含内容)、规范(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二)担保人资料:
      标准:完整、规范(填写内容完整、部门签字)。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部经办人员按照担保项目方案与客户和反担保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
      (一)将拟签订的合同交由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法律顾问针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风险审核意见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经风险担保管理部认可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签订合同。
      2、风险担保管理部认为风险较大不宜签订的,经办人员按照法律顾问意见,将合同重新修改后方可签订。经办人员应当核实客户或者反担保保证人身份,当面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登记。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与反担保抵押人、出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共同办理抵押、质押等登记手续。
      (一)抵押、质押登记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客户或者反担保保证人自行承担。
      (二)项目评审部经办人员对抵押、质押等登记进行全程监督。
      (三)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核收登记证书。
      在核收抵押权、质押权登记证书的同时原则上应当将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其他证书一并核收。但经担保中心主任书面特批不用核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合同公证。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委托人一起进行合同公证。
      (一)公证费用由客户或者反担保保证人自行承担。
      (二)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向公证处提供担保中心授权办理公证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三)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对合同公证进行全程监督。
      (四)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核收公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出具保函、收取保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及存入存单质押保证金
      (一)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向合作银行出具经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审核的保函。
      (二)收取保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在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前一次性收取,原则上保费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收取。
      (三)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经担保中心主任签字的一式两份通知单。通知单一份转交财务部,一份归入担保业务档案资料。
      (四)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收取的保费凭据和存入的保证金凭据的复印件移交风险担保管理部一份,存入担保业务部档案。
      (五)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当将拟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交由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核意见:
      1、法律顾问根据《借款保证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审核意见报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经风险控制部认可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签订合同。
      2、风险担保管理部认为风险较大不宜签订的,由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沟通协商,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六)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核收一份包括借款人《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及银行借据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资料移交。在银行向借款人放贷完毕后,风险担保管理部经办人员在项目评审部的监交下,将担保项目资料移交财务部归档。

    第七章 保后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及担保中心主任共同负责保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后检查
      1、常规保后检查:常规保后检查每两月一次,检查应有纪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给担保中心,同时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措施。
      2、特殊保后检查: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由风险担保管理部依据项目负责人报告,针对具体项目确定特殊保后检查方案。
      (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特殊保后检查方案的执行,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风险担保管理部。
      (2)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检查报告及其掌握的实际情况,认为存在不实的,由风险担保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再次进行特殊保后检查。若发现重大风险,将按照担保中心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保后检查资料及时分别归档。
      第三十三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借款业务的担保,担保中心不展期担保,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担保中心自动免除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清偿完全部银行借款后,应持借款银行所出具的借款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原件到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人员处填制抵质押物申领单,由项目评审部及财务部负责人核实担保费用的收取、借款的偿还情况,属实后签署同意领取的意见,并报请担保中心主任批准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办理解除抵质押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风险担保管理部业务人员提供的银行借款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复印件及抵质押物申领单归档入担保业务档案并另行存放,以备查考。

    第八章 担保责任追偿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责任追偿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牵头,担保中心聘请律师等配合开展。项目负责人可先期开展自行清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履行完银行所要求的代偿责任后,风险担保管理部应依据银行所出具的还款凭证及经过公证的反担保合同到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连同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地区担保中心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地区担保中心财务;
      (2)对理事会、管理人员执行担保中心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理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地区担保中心利益时,要求理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担保中心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地区担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地区国资委应当对地区担保中心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管。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地区担保中心提供专项资料,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对地区担保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地区担保中心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地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地区担保中心财务监督,切实提高地区担保中心财务运作的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扩大担保业务范围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管理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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