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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9-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四宗收悉。该案业经你院查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所争诉的78号草房二间四空,于1940年由黄大荣的公爹、臧学稷和臧学勤之父臧小村出典,1945年臧小村死后,由黄大荣之夫臧锡九主持分家时,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二人。因臧锡九所分得的房屋倒塌,1946年即将该出典房屋赎回使用,并在土改时将该房填报于自己的名下。后因黄大荣与臧学稷、臧学勤之母高培芬不和,对该房的产权引起争讼。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争讼的二间四空房屋,原系祖遗出典房屋,解放前分家析产时,即已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所有。臧锡九、黄大荣夫妇出资帮助将房屋赎回居住,但不能以此认定臧锡九、黄大荣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土改时黄大荣将房屋自报填登在自己名下是不妥的。1956年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对争诉之房屋各得一半产权是合情合理的。现按判决执行已过了20多年,不宜再变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维持原判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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