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3-2
    2. 【标题】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固政发〔2010〕1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nxgy.gov.cn/article/szf/201004/700.html

    7. 【法规全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15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城管、食品药品、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新建餐饮服务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二)不得产生影响居民居住及机关办公的油烟和异味;
    (三)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建设或者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厨卫垃圾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厨卫垃圾污染的服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餐饮服务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专用烟道,不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污水等,也不得将厨卫垃圾乱排滥倒。
    餐饮服务业产生的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禁止将残渣、废物等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
    第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异味、厨卫垃圾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进行治理的,由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九条 擅自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异味、厨卫垃圾污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
    第十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厨卫垃圾乱排滥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